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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1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四 題

四、甲男因積欠大筆債務,便與其妻乙女商量,通謀假離婚,雙方並於民國 100 年 3 月 2 日辦理離婚登記。不久後,甲男即追求丙女,並出示離婚登記證明,證明其已恢復單身。丙女信賴戶政登記之資料,於民國 101 年 6 月 5 日與甲辦理結婚登記。乙女知道甲男與丙女結婚登記之情事後,向法院提請訴訟,請求確認甲男、丙女間婚姻無效,主張其與甲男之婚姻依舊存在,甲男與丙女係重婚而婚姻無效。試問:乙女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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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字為「通謀假離婚」、「信賴戶政登記」、「重婚」、「婚姻無效」。涉及身分行為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及重婚效力之例外規定。 分析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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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於身分行為之適用(假離婚效力),以及現行民法重婚無效之原則與例外(信賴離婚登記之保護要件)。核心在於判斷重婚例外有效之「雙方善意無過失」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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