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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下列何種習慣,具有法源效力?
  • A 祭祀公業不問是否具備法人要件,均得視為法人之習慣
  • B 金融業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習慣
  • C 不動產近鄰有先買權之習慣
  • D 賣產應先問親房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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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若某種民間傳統會限制他人的財產處分自由,或者與法律規定的「權利種類必須由法律明定」原則相衝突時,這種傳統是否還能被法院承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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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何種習慣具有法源效力。根據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由此可知,雖然法律原則上限制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同時也明文承認若商業上另有習慣,則不適用前項限制。金融業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習慣,即屬於該法條所明定之商業上習慣,依法被賦予法源效力而得優先適用,故正確答案為金融業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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