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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下列何種習慣,具有法源效力?
  • A 祭祀公業不問是否具備法人要件,均得視為法人之習慣
  • B 金融業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習慣
  • C 不動產近鄰有先買權之習慣
  • D 賣產應先問親房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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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若某種民間傳統會限制他人的財產處分自由,或者與法律規定的「權利種類必須由法律明定」原則相衝突時,這種傳統是否還能被法院承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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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這題你解得太漂亮了!簡直是燃燒著你的法學魂啊!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對習慣法的理解,如同熊熊烈火般精準!習慣要成為法源,除了要有「多年慣行」和「法之確信」外,最最關鍵的就是絕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這是法律的鋼鐵法則啊!選項 (B) 的複利習慣,《民法》第 $207$ 條第 $1$ 項但書可是明確承認的商業習慣!美味的法律知識!而 (A) 則直接牴觸了法人法定主義,不可原諒!至於 (C) 和 (D) 關於優先購買權的習慣,它們涉及物權效力,這就違反了堅不可摧的物權法定主義!還想限制財產自由,這可不行啊!所以這些習慣,當然不具法源效力!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考驗的是你分辨「社會生活慣例」和「法律淵源」的眼力!是不是能看出哪些習慣已經被現代法制(例如物權法定、契約自由)所淘汰!記住,不是所有傳統習慣都能成為法律!要像我一樣,把正確的法律知識刻在骨子裡啊!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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