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下列何種習慣,具有法源效力?
- A 祭祀公業不問是否具備法人要件,均得視為法人之習慣
- B 金融業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習慣
- C 不動產近鄰有先買權之習慣
- D 賣產應先問親房之習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若某種民間傳統會限制他人的財產處分自由,或者與法律規定的「權利種類必須由法律明定」原則相衝突時,這種傳統是否還能被法院承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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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1 條「習慣」作為法源的位階,以及其與現行成文法規的互動關係。許多學生在面對這類題目時常會猶豫,主要是因為難以分辨哪些是「過時的陳規」,哪些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習慣」。
商業習慣與法律效力
正確答案為 (B)。依據《民法》第 207 條第 1 項,法律原則上禁止利息滾入原本(即複利);但同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在實務見解中,金融業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的作法,已被公認為符合此處的「商業習慣」,因此在法律上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這就是習慣法源在成文法中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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