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將所有 A 車一部以 50 萬元售予乙,乙將之贈與丙,均依讓與合意並交付。若甲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甲得主張之權利為何?
- A 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A 車
- B 甲僅得向惡意的丙請求返還 A 車
- C 甲僅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D 甲不得向乙及丙主張任何權利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某人因為一個後來被取消的理由拿到一個寶物,並隨手將它「免費送給」朋友,當原主想要討回這個寶物時,法律會傾向保護「沒付錢就拿到寶物的朋友」,還是「原本就擁有寶物的人」?請思考看看,若法律要求這位朋友歸還,對他原本的財產狀態會產生損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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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與「無償處分」的關鍵關聯!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物權與債權的變動邏輯已有紮實的基礎。
無償處分下的不當得利返還
在本案中,甲因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依據《民法》第 114 條規定,該契約視為自始無效。雖然乙原先基於買賣取得 A 車,但契約撤銷後,乙取得該車的「法律上原因」已消失,構成不當得利。一般而言,甲應向乙主張返還;然而,乙已將 A 車「贈與」並交付給丙,這屬於無償行為。依據 《民法》第 183 條之規定,受領人(乙)將其所受之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丙),導致乙免除返還義務時,該第三人(丙)在受利益的限度內,對原權利人(甲)負返還責任。因此,甲直接跳過乙,向丙請求返還 A 車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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