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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家境富裕之現年 16 歲甲獲得工作繁忙之父母之概括允許,得為任何之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某日,甲前往一家汽車公司,購買臺灣限量供應之 P 公司生產之跑車一輛。試問:此跑車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 A 有效,但得撤銷
  • B 有效,且無瑕疵
  • C 效力未定
  • D 有效,但得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置「行為能力」制度,最初是為了保護誰?如果我們允許法定代理人可以透過一紙聲明,就「全面地」放棄對未成年人所有買賣行為的監督權,這會對該保護制度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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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允許」的法律效力限制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為能力制度的核心!這題的關鍵點在於父母所給予的「概括允許」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依據《民法》第 77 條之保護意旨,限制行為能力人(16歲之甲)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雖然法律在第 84 條(特定財產之處分)與第 85 條(獨立營業)設有概括授權的例外,但本題中父母允許甲「得為任何之意思表示」,這種全面性的概括允許等同於撤除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傘,實務與學說均認為這違反了行為能力制度的保護目的,應屬無效。

效力未定的判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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