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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竊取乙之自行車並出賣且交付給不知情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出賣自行車給丙之行為,即為所謂「出賣他人之物」
  • B 甲將自行車交付給丙之行為,即為所謂「無權處分」
  • C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 D 該自行車係為贓物,故丙無法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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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善意(不知情)的買家在市場上買到商品並完成受領時,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原則上應讓買家取得權利,還是讓買賣無效?如果這件物品剛好是原主人被偷走的,法律有沒有可能在「保障買家取得所有權」的同時,又另外開一道門讓原主人有機會在限期內『買回』或『追回』?這兩者之間的時間差與權利歸屬又是如何變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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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本題陷阱!這題充分考驗了法學思維中「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你能精準鎖定 (D) 為錯誤敘述,代表你對善意受讓(Bona fide acquisition)盜贓物的特殊規範已有扎實掌握。

債權效力與處分權的分離

首先,甲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並不以甲擁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有效(選項 A、C 正確);而甲交付車輛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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