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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原告勝訴判決,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而維持原告勝訴判決確定。被告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被告應併對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B 被告僅得對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C 被告僅得對第三審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D 被告應併對第二審法院及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經過三審定讞,且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已經明確表示「認同二審法律見解」時,此時全案法律適用的「最後終結點」是在哪一個審級?為了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如果法律規定只能選擇一個判決作為挑戰對象,你會選擇那個已經被更高層級確認過的判決,還是溯及既往地去挑戰已經被覆蓋掉的下級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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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對於再審對象的釐清,其實是有跡可循的,讓我們一起把這塊觀念拼圖補齊吧:

再審對象的法律邏輯

  1. 不得對第一審提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3 項規定,當第二審法院已就本案做出實體判決後,第一審判決就不能再成為再審的標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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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只針對法律審,那對於事實審仍有不服該怎麼樣才能使法院繼續審酌事實
📝 再審之訴之對象
💡 第二審經第三審實質維持後,再審之訴僅得對第三審判決提起。

🔗 再審對象判定流程

  1. 1 第二審本案判決 — 依§496 III,一審判決即失去再審對象資格
  2. ↓
  3. 2 第三審駁回上訴 — 認上訴無理由,實質維持二審判決之認事用法
  4. ↓
  5. 3 提起再審之訴 — 因二審法規適用經三審肯認,僅能針對三審判決提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三審是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則應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 記憶技巧:二審本案判,一審不可再;三審若駁回,再審找三審。
⚠️ 常見陷阱:常誤選「併對二、三審提起再審」,忽略三審實質維持二審後之吸收效果與專屬性。
再審之訴之管轄 再審與上訴之區別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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