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請解釋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意義(5 分)?兩者之區別何在(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分別定義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並點出兩者在法益侵害危險判斷上的本質差異,特別是法官是否需要在個案中確認危險的實際發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意義: (1) 具體危險犯:指行為人之行為,在具體個案中,確已對法益造成現實、具體之危險狀態,始能成立之犯罪。法條通常有「致生...危險」之文字。 (2) 抽象危險犯:指立法者基於一般生活經驗,認為某種行為一旦實行,即具有侵害法益之典型危險,因此只要行為人從事該行為,即成立犯罪,無須在個案中實質判斷是否發生具體危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貪瀆及相關犯罪之適用
查看更多「[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