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請解釋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意義(5 分)?兩者之區別何在(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分別定義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並點出兩者在法益侵害危險判斷上的本質差異,特別是法官是否需要在個案中確認危險的實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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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義: (1) 具體危險犯:指行為人之行為,在具體個案中,確已對法益造成現實、具體之危險狀態,始能成立之犯罪。法條通常有「致生...危險」之文字。 (2) 抽象危險犯:指立法者基於一般生活經驗,認為某種行為一旦實行,即具有侵害法益之典型危險,因此只要行為人從事該行為,即成立犯罪,無須在個案中實質判斷是否發生具體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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