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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7 題
依民法規定,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何人負擔?
- A 債權人
- B 債務人
- C 法院
- D 債權人與債務人平均分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方已經盡力完成他該做的工作,但另一方卻不願意或無法配合點收,導致這件物品必須暫時寄放在倉庫甚至需要變賣時,這筆因為「對方沒來拿」而產生的額外管理費,在法律精神上由哪一方承擔才會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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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關於債之消滅,特別是「提存」制度的責任歸屬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在法律邏輯中,當債務人已準備好履行義務,卻因債權方的原因(如受領遲延)導致無法交付時,法律會透過特定機制來保護履行義務的一方。
費用負擔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第 333 條的明文規定,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皆應由債權人負擔。這是因為提存制度的設計,是為了讓債務人在無法順利交付標的物時,能以此方式完成清償,解除其債之關係。既然債務人已盡其義務,後續因債權人未受領而產生的保管與處置成本,理所當然應由債權人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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