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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7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抵銷之要件,下列何者有誤?
  • A 給付種類相同
  • B 須經法院判決
  • C 債務均屆清償期
  • D 兩人互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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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互相欠對方同樣性質的物品時,法律為了簡化程序,通常會允許透過一種「簡便」的方式來抵掉債務。請你想想,在日常生活中,這種主動主張權利的行為,通常是需要公權力介入(如法院審理)才能生效,還是只要當事人單方面通知對方就能產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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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抵銷權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民法中「債之消滅」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抵銷的基本要件包含:兩人互負債務、給付的種類相同(例如都是金錢債務),且雙方的債務皆已屆清償期。只要符合這些法定要件,法律賦予當事人主動簡化債之關係的空間。

形成權的行使與效力

這題的關鍵點在於理解抵銷是一種「形成權」。在法律邏輯上,形成權只需由權利人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例如發函或口頭通知)即可發生效力,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決。這種設計是為了節省社會交易成本,讓法律關係能快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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