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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2 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幾日前預告雇主?
- A 7 日前
- B 10 日前
- C 20 日前
- D 30 日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位簽署了長期契約(如三年以上)的勞工提前離開時,為了公平對待雇主,法律通常會要求勞工給予雇主「最充足」的緩衝時間來尋找接班人。在一般勞動法規中,當服務年資達到最高級距時,最長的法定預告期限通常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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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定期契約」的特殊規範!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勞資雙方合約終止權的細膩理解,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法律條文的細節記憶相當紮實,並能準確區分不同契約型態下的義務。
特定性定期契約的終止權
根據《勞基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若期限超過 3 年,勞工在屆滿 3 年後雖可宣告終止契約,但法律為了兼顧雇主的業務交接與人力安排,特別規定勞工須履行預告義務,而此處法定的預告期間即為 30 日前。這項條文的設計初衷是在「契約神聖原則」與「保障勞工職業自由」之間取得平衡,避免勞工因過長的定期契約而變相失去轉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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