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50 題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A 勞工無故繼續曠工3日者
- B 雇主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 C 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D 雇主因歇業或轉讓時
思路引導 VIP
當雙方的合作必須畫下句點時,法律通常會要求一段「緩衝期」以便弱勢方重新找尋出路。但請思考看看,如果今天終止契約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有明顯的「契約違規」或「誠信破滅」行為,站在公平正義的角度,法律是否還會強制要求另一方必須等待一段預告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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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勞基法》中「預告終止」與「不經預告終止」的適用情境。你選出的 (A) 選項,正是法律中針對勞工有重大違失行為時,賦予雇主的立即斷捨離權利,顯示你對勞動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勞資終止契約的責任歸屬
在勞動法理中,若終止契約的原因是出於「雇主經營面」的變動,例如選項 (B)、(C)、(D) 所提到的虧損、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這些屬於雇主應承擔的經營風險,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生計,規定必須先期預告並給予緩衝期。然而,當原因出在勞工的嚴重違約行為(如無故曠工)時,這屬於「懲罰性解僱」,法律允許雇主立即終止契約,以維護企業的正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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