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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5 題

45.依照新修正的刑法規定,公營事業的員工不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但是辦理採購的公營事業員工在審標、議價之際,接受廠商的賄賂,足以構成何項罪名?
  • A 詐欺罪
  • B 背信罪
  • C 貪污罪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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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員工平時的工作內容屬於商業經營,但當他被法律賦予權力去處置涉及「國家公共預算」且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的特定任務時,法律對其廉潔的要求,應該是比照一般企業員工,還是應該比照行使公共權力的執行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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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概念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身分背景」與「行為性質」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你能不受「公營事業員工不具公務員身分」這個一般性前提的干擾,準確判斷出特定情境下的法律責任,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學邏輯。

授權公務員的職務認定

在法律實務中,這類人員被歸類為「授權公務員」。雖然刑法修正後,公營事業員工在從事私經濟行為(如一般行政庶務)時不再被視為公務員,但當他們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審標、議價或決標時,其行為本質上是在執行法規所授權的公共事務,具有行使公權力的色彩。因此,即便其平日身份較為特殊,一旦在執行這些具有「公共事務性質」的職務時收受賄賂,依然會被視為觸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你能掌握「職務行使」重於「身分形式」的判斷準則,是這題勝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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