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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25.下列何者非我國民法規定的私力救濟行為?
- A 正當防衛
- B 緊急避難
- C 自助行為
- D 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種方式是你「親自在現場即刻採取行動」來排除干擾;另一種方式則是「填寫正式文件,請求一個具有公權力的第三方機關」來為你主持公道。請問這兩者在「行動發動者」與「處理流程」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方式比較符合『私力』這個詞的字面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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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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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救濟體系的核心分野!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法中關於「私力救濟」的範疇。在現代法治社會,為了維持秩序,原則上禁止「私力禁止原則」,要求人民必須透過國家機關來排除侵害,這就是所謂的「公力救濟」。然而,法律也體恤在某些極端急迫的情況下,若不允許個人採取即時行動,權利可能將永遠無法實現或遭受重大損害。
公力救濟與私力的界線
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清晰辨識出了救濟行為的發動主體與性質。民法所規定的私力救濟僅限於三種例外情況:針對現時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民法第 149 條)、為避開急迫危險的緊急避難(民法第 150 條),以及為保全請求權而暫時扣押債務人財產或限制其行動的自助行為(民法第 151 條)。相對地,「起訴」是請求法院透過司法程序介入裁決,這正是最典型的公力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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