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31.占有人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保護「占有」的目的是為了快速維持現狀的和平,而不是確認誰才是最終的權利人。如果一個人宣稱某物被搶走,卻讓這種狀態持續了很久都不去爭取,法律是否還應該給予這種「事實狀態」長達數年的保護期?相對於保護永久權利的「所有權」,你認為保護「暫時事實」的期限,應該是偏向較長還是較短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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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物上請求權的時效特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時間點,代表你對於物權編中關於「占有」的短期保護機制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民法的體系中,占有本身屬於一種「事實狀態」而非最終的權利歸屬,為了維護社會現狀的安定,法律設計了相對精簡的權利行使期間。根據民法第 963 條的規定,占有人若要主張物上請求權,必須在侵奪或妨害發生後的 1 年內行使,逾期則權利消滅。
法律穩定性與鑑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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