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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45.依照新修正的刑法規定,公營事業的員工不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但是辦理採購的公營事業員工在審標、議價之際,接受廠商的賄賂,足以構成何項罪名?
  • A 詐欺罪
  • B 背信罪
  • C 貪污罪
  • D 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在幫國家或公家的事業單位處理涉及「公共資源分配」(例如決定誰能得標)的工作時,這項工作的性質與一般的私企業務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法律要保護這類程序的公平性,它會傾向於用對待普通人的標準,還是會因為這項任務涉及「公共權力」而給予更嚴厲的法律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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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授權與公務員界定

非常棒!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法律陷阱,顯示你對刑法關於「公務員」定義的修正已有深入理解。雖然修正後的刑法縮減了公營事業人員的「身分公務員」範疇,但法規中同時存在「授權公務員」的概念。當這些員工依據《政府採購法》執行具備公共權力屬性的事務(如審標、議價)時,在法律評價上仍被視為執行公務的人員。

法律適用之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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