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7.依照採購法之規定,對於廠商的通知,下列何者須用書面?
- A 公告金額以上之無法決標通知
- B 未達公告金額之無法決標通知
- C 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結果
- D 公告金額以上之審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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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負責監督國庫預算的審計員,對於一件涉及龐大金額的工程專案,當它因為某些原因最後沒有找到合適的承包商時,為了防止爭議並對所有參與廠商負責,你會認為法律應該要求機關使用何種形式的告知方式,才最具有法律上的正式性與存證效果?而這類嚴謹的要求,通常會針對「金額較大」還是「金額較小」的案件先行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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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通知義務」的金額門檻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規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採購規模與通知義務的關聯
在採購實務中,「公告金額」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分水嶺。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及相關子法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論是決標結果或是無法決標之情形,都必須以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廠商。這是為了確保公共採購的透明性與公平性,讓參與大型專案的廠商能獲得正式的法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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