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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保險員甲某次出差到澎湖與業者乙洽談合約,於機場候機時看見鄰座丙女身材姣好,乃持手機尾隨其後,手伸出去正準備偷拍裙底風光時,手機卻在此時沒電,甲只好放棄。甲雖然在澎湖玩得盡興,然而對偷拍失敗感到遺憾,為了多賺一點錢買電力持久的高效能手機,甲明知住宿費用已由乙付清,仍向飯店櫃檯人員索取空白發票並自行填寫金額,隔日返回公司報支住宿費。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偷拍之行為應如何論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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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偷拍裙底行為觸犯妨害秘密罪,並分析其「著手」階段與結果未發生,進而探討該罪是否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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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之未遂犯。甲持手機尾隨並伸手準備偷拍丙女裙底(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已達「著手」實行竊錄行為之程度。然因手機沒電未能成功攝錄,犯罪結果未發生,屬未遂。依刑法第315條之2第2項規定,本罪處罰未遂犯,故甲應成立妨害秘密罪之未遂犯。

小題 (二)

若會計人員進行帳款核銷時,發現發票有異,甲當場被揭發。試問:應如何論處甲之行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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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填寫空白發票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以及持以報帳被揭發是否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並論述兩者之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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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與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並從一重處斷:

  1. 偽造私文書並行使:甲無權填寫空白發票,擅自填寫金額充作住宿費憑證,該發票性質上屬於私文書,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甲隨後將該偽造之發票持向公司報帳,構成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2. 詐欺取財未遂: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行使偽造之發票)向公司請領款項,已著手於詐欺行為,惟於核銷時被會計當場揭發而未能得逞,屬未遂犯,構成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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