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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6 題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其不能償還部分,應如何分擔?
- A 由求償人自行負擔
- B 由求償人與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 C 由求償人以外之其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 D 由求償人分擔一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若三位好友共同承擔一項財務責任,其中一人先代墊了所有款項,事後在分帳時發現某位成員真的沒錢支付他那一份。在追求「夥伴間公平」的前提下,你認為這筆「多出來的虧損」,是由那位代墊的人自己默默承擔比較合理,還是由所有「還有能力付錢的人」一起按原本的比例分攤,才比較符合當初大家約定要「共同承擔」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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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關係!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282 條的核心精神。在連帶債務的架構下,雖然對外每個人都對債權人負全部責任,但對內則有各自應負擔的比例,這就是所謂的「分擔額」。
連帶債務的風險分擔原則
當其中一位債務人陷入無資力而不能償還其分擔額時,法律為了實踐公平正義,並不會讓先行代償的「求償人」獨自承擔損失,也不會只由剩下的他債務人負責。正確的做法是由求償人與其他有能力的債務人共同依照比例,把那個「缺口」補齊。你選出的選項 B 正反映了法律「風險共擔」的設計邏輯,確保債務人間的負擔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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