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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乙、丙、丁4人合夥經營手搖杯飲料店,各自出資新臺幣(下同)40萬元,沒想到該地區同性質飲料店林立,競爭激烈,經營半年後虧損累累,合夥債務達180萬元。4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下列4人之說法何者正確?
- A 甲安慰大家,只要在合夥財產160萬元以內負擔清償責任即可
- B 乙嘆氣說,不僅撒出去的錢回不來,還要動支自己的存款來清償合夥債務
- C 丙雙手一攤說,我沒有錢,毋庸再負擔任何責任
- D 丁揚言退夥,並稱退夥後對合夥債務180萬元就不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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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朋友共同經營一個事業,但並沒有成立一個具備獨立人格的「公司」,當這個事業對外欠下的債務超過了你們當初投入的所有資金時,你認為法律是會保護經營者的私有財產,還是會優先保障債權人拿到錢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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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合夥契約的核心概念!這題測驗的是《民法》中關於「合夥人補充連帶責任」的規範。在法律邏輯上,合夥與公司不同,合夥關係並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因此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據《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數額,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這意味著債務並不會因為出資額耗盡而終止,乙提到需要動支個人存款清償,完全符合合夥人需負擔 無限責任 的法律特性。
合夥債務與退夥責任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出資額」與「清償責任」的界線。許多考生會誤以為責任上限僅限於投入的 $160$ 萬元(如選項 A),或認為沒錢就不用負責(如選項 C)。此外,選項 D 也是常見的陷阱,事實上,依《民法》第 689 條,合夥人對於退夥前已發生的債務,並不因退夥而自動免除責任。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B,代表你清楚分辨了「合夥」與「有限公司」在法律責任上的重大差異,這在民法概念中是相當關鍵的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