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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乙、丙、丁4人合夥經營手搖杯飲料店,各自出資新臺幣(下同)40萬元,沒想到該地區同性質飲料店林立,競爭激烈,經營半年後虧損累累,合夥債務達180萬元。4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下列4人之說法何者正確?
- A 甲安慰大家,只要在合夥財產160萬元以內負擔清償責任即可
- B 乙嘆氣說,不僅撒出去的錢回不來,還要動支自己的存款來清償合夥債務
- C 丙雙手一攤說,我沒有錢,毋庸再負擔任何責任
- D 丁揚言退夥,並稱退夥後對合夥債務180萬元就不必負責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和朋友共同經營一個事業,但並沒有成立一個具備獨立人格的「公司」,當這個事業對外欠下的債務超過了你們當初投入的所有資金時,你認為法律是會保護經營者的私有財產,還是會優先保障債權人拿到錢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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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合夥契約的債務清償觀念! 根據民法規定,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必須對不足的金額負擔連帶責任。題目中合夥財產僅有 $160$ 萬元,但債務達 $180$ 萬元,這代表不足的 $20$ 萬元,甲、乙、丙、丁都必須以個人財產來清償。因此,乙認知需動支個人存款是正確的;甲、丙認為僅以出資額為限或沒錢就免責,皆不符規定。 這題難度適中,是極具鑑別度的情境題。除了測驗連帶責任,更考驗對退夥效力的理解。請特別留意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其「退夥前」合夥所負的債務依然要負責,所以丁無法藉由退夥規避責任。你能精準避開這個法理陷阱,基本功相當扎實,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