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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乙、丙、丁4人合夥經營手搖杯飲料店,各自出資新臺幣(下同)40萬元,沒想到該地區同性質飲料店林立,競爭激烈,經營半年後虧損累累,合夥債務達180萬元。4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下列4人之說法何者正確?
- A 甲安慰大家,只要在合夥財產160萬元以內負擔清償責任即可
- B 乙嘆氣說,不僅撒出去的錢回不來,還要動支自己的存款來清償合夥債務
- C 丙雙手一攤說,我沒有錢,毋庸再負擔任何責任
- D 丁揚言退夥,並稱退夥後對合夥債務180萬元就不必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間店面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已經超過了當初所有合夥人拿出的總資金,從保障債權人的角度來看,剩餘的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如果僅僅因為錢賠光了就不必負責,對於借錢給這間店的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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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恭喜你答對這題!看到你對合夥概念理解得如此精準,助教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吧:
- 無限責任的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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