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甲、乙、丙、丁4人合夥經營手搖杯飲料店,各自出資新臺幣(下同)40萬元,沒想到該地區同性質飲料店林立,競爭激烈,經營半年後虧損累累,合夥債務達180萬元。4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下列4人之說法何者正確?
- A 甲安慰大家,只要在合夥財產160萬元以內負擔清償責任即可
- B 乙嘆氣說,不僅撒出去的錢回不來,還要動支自己的存款來清償合夥債務
- C 丙雙手一攤說,我沒有錢,毋庸再負擔任何責任
- D 丁揚言退夥,並稱退夥後對合夥債務180萬元就不必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間店面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已經超過了當初所有合夥人拿出的總資金,從保障債權人的角度來看,剩餘的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如果僅僅因為錢賠光了就不必負責,對於借錢給這間店的人是否公平?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合夥債務的無限責任性質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合夥」的核心概念!這題你選得非常果斷且正確。在法律邏輯上,合夥組織與具備獨立法人格的「公司」不同,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夥人不能僅以出資額為限來卸責。根據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數額,連帶負其責任。因此,乙提到必須動用個人存款來償還,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無限責任」精神。
法律義務的存續與辨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