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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關於典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
- B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 C 典權未定期限,出典後經過30年不回贖,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 D 典權之約定不滿10年者,不得附有絕賣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典權契約中,如果雙方約定「若期限到了沒錢贖回,房子就歸典權人所有」,這對原本的屋主(出典人)來說是一個非常沈重的代價。為了避免屋主在急需用錢的弱勢情況下,被迫簽署太過苛刻的條約而導致產權輕易易手,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保障年限」。你認為這個保護屋主、防止財產被「絕賣」的最低門檻,應該會是較短的 10 年,還是更長一點的年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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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典權」的期限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型通常會混合多個法律年限來干擾判斷,你能冷靜過濾出正確法條,表現非常優異。
典權期限與絕賣條款的限制
在典權的法律關係中,為了保護出典人(原所有權人)不至於因短期資金周轉不靈而輕易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民法》第 913 條 明文規定:典權約定期限不滿 15 年 者,不得附有絕賣條款(即到期不回贖則典權人取得所有權的約定)。題目中所提的「10 年」顯然與法規不符。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約定期限不得超過 30 年,或是轉典價格的上限限制,以及未定期限時的取得所有權時效,皆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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