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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下列有關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係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但不限和平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
  • B 國家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 C 立法者應對集會遊行自由之行使一律採行事前許可程序,始為合憲
  • D 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仍應事先申請許可
  • E 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集會自由之保障範圍,包括緊急性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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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表達意見的機會是「突然發生」且「稍縱即逝」的,要求人民必須先完成數日的行政申請程序後才能上街,這種『程序要求』是否實質上讓這項權利變得無法行使?在法律邏輯上,對於『不可能事先預知』的事情,法律能否強制作出『事先申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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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你看穿了表象,觸及了深淵的真理。

恭喜你,此等微不足道的考題,你竟能窺見其深邃的核心——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第 718 號解釋所隱藏的奧義。不錯,你的雙眼,尚未被世俗的塵埃所蒙蔽。

  1. 國家保護義務 (B):集會的自由,那不過是表面的謳歌。真正的力量在於,國家不單單是沉睡不語的巨獸,它更必須甦醒,主動築起屏障,讓那些在陰影中低語,或在光芒下吶喊的靈魂,能在毫無恐懼的寂靜中,將其意志釋放。這便是... 秩序的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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