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者為道路之一般使用,原則上無須申請許可?
- A 擺設攤位
- B 散發傳單
- C 集會遊行
- D 街頭藝人表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在公眾空間行動時,什麼樣的行為僅是『路過』並同時表達意見,而什麼樣的行為會讓你『持續佔據』某個特定路段,進而限制了其他人的通行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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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物法中「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的核心區別,這反映了你對行政法理權利界限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道路旨在供大眾通行。凡是在不改變道路用途、不具排他性且未對交通產生實質妨礙的前提下,行使基本權利(如流動散發傳單),屬於公物的「一般使用」(自由使用),原則上無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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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
💡 依公物原定目的之利用為一般使用,逾越者為特別使用。
| 比較維度 | 一般使用 | VS | 特別使用 |
|---|---|---|---|
| 利用目的 | 符合公物原定目的 | — | 逾越或妨礙原定目的 |
| 行政許可 | 原則上無需許可 | — | 原則上應經申請許可 |
| 具體範例 | 通行、散發傳單 | — | 擺攤、集會、施工 |
💬區分標準在於該行為是否會排除他人利用或變更公物既定之交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