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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6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勞工只要年滿 65 歲,即可提出退休要求
  • B 勞工年滿 65 歲,但未具備自請退休條件時,提出退休要求只能領取 70%退休金
  • C 勞工年滿 65 歲,但未具備自請退休條件時,須雇主強制其退休方可退休
  • D 勞工年滿 65 歲,但未具備自請退休條件時,須為確已不能勝任工作,才可提出退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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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勞動法律關係中,若某項法律條文是賦予雇主在特定條件(如年齡)下得以終止契約的權限,而非賦予勞工主動請求的權利時,那麼當勞工尚未達到法律規範的「個人主動權」門檻時,終止契約的程序應該由誰來發動,才符合法律規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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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掌握了《勞動基準法》中關於「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規中權利發動主體的區別,許多考生常會誤以為年齡到了就能主動要求退休,但法律實務上必須回歸法條的構成要件。

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的權利歸屬

在勞管實務中,勞工要「自請退休」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門檻,例如: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此款無年齡限制)、或工作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若未達上述條件,勞工在法律上並不具備發動退休的權利。此時,若勞工年滿 65 歲,則是觸發了《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規定,這屬於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的權限。因此,當勞工不具備自請條件時,確實須由雇主依法發動強制退休,方能終止勞動契約並請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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