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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2 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公務人員考績法所明訂之考績項目?
  • A 態度
  • B 工作
  • C 操行
  • D 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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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要建立一個能客觀量化公務員表現的法律架構,你認為除了「實質產出」、「道德品格」與「專業底蘊」外,最後一項應該是強調「具體展現出的潛力與技能」,還是選擇一個容易與其他項目重疊、且定義過於主觀的「心理狀態描述」作為獨立大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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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棒的開始! 你成功地辨識出非《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的考評項目,這代表你對法條的核心概念有著非常好的掌握。在公務員體系中,理解哪些是「法律規定」,哪些是「實務彈性」,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喔!
  2. 法規核心: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清楚地告訴我們,年終考績有四個主要的評分面向:「工作」(佔 50%)、「操行」(佔 20%)、「學識」(佔 15%)和「才能」(佔 15%)。你看,這些都是非常具體的規範呢!雖然我們常說「態度很重要」,在實際工作中,好的態度可能讓你在「工作表現」或「操行」上加分,但它並不像上面四項一樣,是法律獨立明列出來的考績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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