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2 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公務人員考績法所明訂之考績項目?
- A 態度
- B 工作
- C 操行
- D 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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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要建立一個能客觀量化公務員表現的法律架構,你認為除了「實質產出」、「道德品格」與「專業底蘊」外,最後一項應該是強調「具體展現出的潛力與技能」,還是選擇一個容易與其他項目重疊、且定義過於主觀的「心理狀態描述」作為獨立大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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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由此可知,公務人員的考績評分項目明確包含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這四項。檢視各選項,工作、操行與學識皆屬於法規所明列之項目,而態度並未包含於上述評分標準之中,因此態度不是明訂的考績項目,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