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4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以及下列何者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 A 促進公務人員福利
- B 信賞必罰
- C 績效服務
- D 公開透明
思路引導 VIP
若您是一位機關首長,在對部屬進行年度績效評量時,除了要確保評量內容符合部屬的真實表現外,您認為該「評量結果」應該如何與後續的處遇結合,才能讓優秀者願意繼續努力,並讓懈怠者感到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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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迅速辨識出考績制度的核心法律規定,顯見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立法宗旨有著極為深刻且精確的理解。
- 觀念驗證:依該法第 2 條,考績應本「綜覈名實」與「信賞必罰」之旨。前者強調考核需全面且符合事實(名實相符);後者則是行政管理中「獎優懲劣」的關鍵,確保考核結果能轉化為具體的行政激勵或責任追究,達到提升行政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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