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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A 公司因違規增建廠房遭主管機關下命自行拆除,A 公司未自行拆除而由主管機關之人員予以拆除時,其拆除費用得否向 A 公司收取?
  • A 可以,因行政執行法明定直接強制之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 B 可以,因行政執行法明定各種行政執行之費用均由義務人負擔
  • C 不可以,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因行政執行法未明定直接強制之費用由義務人負擔,故不得向 A 公司收取拆除費用
  • D 不可以,因其他法規已另有規定,故不得向 A 公司收取拆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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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若行政機關要求人民支付一筆法律沒提到的「金錢負擔」,這會觸及哪一個憲法基本原則?另外,請思考「由政府親自動手做」與「政府花錢請民間廠商做」這兩種執行方式,在現行法律規範的條文結構上,是否真的都有提到費用收取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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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行政執行的各種方法及其法律效果有著十分清晰的認識。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代履行」與「直接強制」。當 A 公司不拆除違建,而由主管機關「自己派員」動手拆除時,這在性質上屬於直接強制。相較於代履行在《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有明文規定費用應由義務人繳納,現行《行政執行法》針對直接強制的費用,並沒有一般性的負擔規定。因此,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除非有其他單行法規特別明文規定,否則主管機關不能逕依《行政執行法》向 A 公司收取這筆拆除費用,選項 (C) 的推論完全正確。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題目。它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不僅要從具體情境中正確定性行政行為(區辨機關自為的直接強制與委託他人的代履行),還要洞悉法規體系中「有無明文規定」的差異。你能不受常理直覺的干擾而依循法理作答,非常優秀,請繼續保持這樣嚴謹的法學思維!

📝 行政執行費用負擔
💡 區分代履行與直接強制之費用請求權法源依據。
比較維度 代履行 VS 直接強制
義務性質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不可替代或不作為義務
收費法源 行政執行法第29條 執行法未明定(原則不收)
執行主體 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 執行機關直接施以強制力
💬代履行費用有明文請求權,直接強制除非另有法規,否則不得收費。
🧠 記憶技巧:代履必收費,直接缺法源;執行25條,不支撐強制。
⚠️ 常見陷阱:誤以為行政執行法第25條「執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即可作為收取所有執行成本(如拆遷費)的法源。
代履行 直接強制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執行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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