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拘提者
-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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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不同的法律強制處分:哪些處分會造成公務員在「物理上」或「法律身分上」長時間無法履行公共職務,以至於法律必須跳過行政判斷,讓職權『自動』停止?那種處分跟單純的『暫時帶走問話』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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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當然停職
💡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公務員因特定刑事處分或判決而職務停止。
| 比較維度 | 當然停職 (第4條) | VS | 職權停職 (第5條) |
|---|---|---|---|
| 法律效力 | 法定自動停止 | — | 依職權行政處分 |
| 行政機關權限 | 無裁量權 | — | 有裁量權(得停職) |
| 核心事由 | 羈押、褫奪、執行中 | — | 貪污案件、情節重大 |
💬當然停職屬於法定強行規定;職權停職則賦予主管機關視情節判斷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