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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拘提者
  •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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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不同的法律強制處分:哪些處分會造成公務員在「物理上」或「法律身分上」長時間無法履行公共職務,以至於法律必須跳過行政判斷,讓職權『自動』停止?那種處分跟單純的『暫時帶走問話』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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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處分的「強度差異」,顯示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條文細節與立法邏輯有極佳的掌握。
  2. 觀念驗證當然停職(第4條)的核心在於公務員已處於「事實上無法執行職務」或「法律上資格受限」的狀態。羈押(人身自由受限)、服刑(事實上無法到工)與褫奪公權(喪失任官資格)皆屬於對身分權的深度干預。相對地,「拘提」僅是短暫的人身強制,尚未達到必須「自動停止職權」的法律嚴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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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當然停職
💡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公務員因特定刑事處分或判決而職務停止。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第4條) VS 職權停職 (第5條)
法律效力 法定自動停止 依職權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權限 無裁量權 有裁量權(得停職)
核心事由 羈押、褫奪、執行中 貪污案件、情節重大
💬當然停職屬於法定強行規定;職權停職則賦予主管機關視情節判斷的空間。
🧠 記憶技巧:當然停職三口訣:被羈押、奪公權、執行中(不含易科罰金)。
⚠️ 常見陷阱:將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拘提」或「逮捕」,誤認為會造成停職效果的「羈押」。
職權停職 (懲戒法第5條) 停職期間之薪給 復職與補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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