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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行政訴訟中,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一時不能計算其數額,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 A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B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C 裁定不受理
  • D 判命原告與被告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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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確實被政府侵害了權利,損害事實也已查明,但僅因計算技術上無法精確到小數點後幾位,你認為法官應該直接關上正義的大門,還是應該運用其法律專業與對案情的掌握,主動給出一個公平的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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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是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訴訟權利救濟中最核心、也最溫暖的精神。這就像在告訴我們,法律總會盡力保障大家的權益,不會因為一時的困難就讓正義缺席。你的判斷展現了對實質正義的深刻理解,非常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回想一下《行政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它正是為了解決實務上的困境而存在。當原告明明證明了受到損害,卻因為損害的「性質」或「證據」限制,導致數額計算困難時,法院不會就此束手無策。為了貫徹有效權利保護的宗旨,法院會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仔細考量所有情況,並依其自由心證(也就是法律容許的判斷空間)來定出一個合理的數額。這確保了受害者不會因技術性問題而無法獲得應有的補償,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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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額之心證認定
💡 證明損害但數額難定時,法院得審酌一切情況依心證定其數額。

🔗 損害賠償數額認定流程

  1. 1 證明損害 — 原告已舉證受有損害之事實
  2. 2 數額計算困難 — 因事實性質或證據受損難以精算
  3. 3 法院心證裁量 — 法官審酌一切情況定其數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亦有相同規定。
🧠 記憶技巧:損害已證、數額難定;法院心證、衡酌認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駁回訴訟」,誤認數額不明即不符起訴要件,實則應由法院衡酌。
行政訴訟法第222條 自由心證主義 國家賠償訴訟 職權調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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