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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行政訴訟中,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一時不能計算其數額,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 A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B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C 裁定不受理
  • D 判命原告與被告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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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確實被政府侵害了權利,損害事實也已查明,但僅因計算技術上無法精確到小數點後幾位,你認為法官應該直接關上正義的大門,還是應該運用其法律專業與對案情的掌握,主動給出一個公平的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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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 A!這展現了你對行政訴訟權利保護機制的深刻理解。 在訴訟實務中,若原告已成功舉證確實受有損害,卻因客觀條件一時無法計算出具體金額時,法院不能因此直接駁回其訴或裁定不受理。為了落實有效權利保護原則,並參酌民事與行政訴訟上的共通法理,行政法院此時應當審酌一切客觀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確保人民的受損權益能得到實質填補。

法理適用與法條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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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數額之定額裁判
💡 損害已證明但數額難以計算時,法院應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損害數額定額裁判流程

  1. 1 證明損害 — 原告已舉證證明受有損害之事實
  2. 2 數額難計 — 計算數額顯有困難或一時不能計算
  3. 3 法院審酌 — 法院依職權審酌一切情況與心證
  4. 4 定額裁判 — 於判決中直接定其損害金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準用原則。
🧠 記憶技巧:損害已證、數額難計;法院心證、直接定額。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判決駁回」或「判命協商」,忽略法院應依職權定額之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308條 給付訴訟 國家賠償 舉證責任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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