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21 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職之日起多久時間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不需辦理喪失國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程序效率」與「跨國作業成本」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優秀人才在就職時,因為外國政府行政效率緩慢而無法即時出具證明,法律為了平衡「國家忠誠度」與「保障參政權」,通常會給予多長的「合理作業緩衝期」來完成這些跨國法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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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非常正確,代表你對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的限制有精確的掌握!
雙重國籍者任公職之期限規定
依現行《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若擬任立法委員等公職,必須在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此規定旨在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的絕對忠誠、防範利益衝突,同時考量跨國行政程序耗時,因此給予合理的作業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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