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21 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職之日起多久時間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不需辦理喪失國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程序效率」與「跨國作業成本」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優秀人才在就職時,因為外國政府行政效率緩慢而無法即時出具證明,法律為了平衡「國家忠誠度」與「保障參政權」,通常會給予多長的「合理作業緩衝期」來完成這些跨國法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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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國籍法中關於「忠誠義務」與「公職任用限制」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類涉及具體數字的法條,是行政法與憲法考科中的基本分,你拿得乾脆俐落。
- 觀念驗證: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公職時原則應放棄外國籍。然而,考量各國行政程序耗時不等,法律特別給予1年的緩衝期,要求當事人於就職後規定期限內完成喪失國籍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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