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A 於民國(下同)104 年 1 月 1 日,簽發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到期日為 104 年 7 月 1 日之商業本票,向甲借得同額之款項。詎本票屆期,甲多次向 A 請求清償票款,A 屢次推託,甲為行使追索權,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法院以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由,駁回甲之聲請,甲遂自行在本票發票日上填載 104 年 1 月 1 日,再次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後,A 以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案情,以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雖係法定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惟甲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請求法院依刑法第 59 條裁量減輕其刑,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問: (一)刑事簡易判決處刑適用之要件為何?(12 分) (二)本案簡易庭可否為簡易判決?(13 分)
A 於民國(下同)104 年 1 月 1 日,簽發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到期日為 104 年 7 月 1 日之商業本票,向甲借得同額之款項。詎本票屆期,甲多次向 A 請求清償票款,A 屢次推託,甲為行使追索權,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法院以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由,駁回甲之聲請,甲遂自行在本票發票日上填載 104 年 1 月 1 日,再次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後,A 以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案情,以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雖係法定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惟甲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請求法院依刑法第 59 條裁量減輕其刑,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問: (一)刑事簡易判決處刑適用之要件為何?(12 分) (二)本案簡易庭可否為簡易判決?(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適用之要件為何?(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記憶題。作答時應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依序從「證據要件」、「程序發動主體」以及「宣告刑限制」三大面向條理分明地列出簡易程序之法定要件,特別強調「宣告刑」而非「法定刑」的限制是拿分關鍵。
小題 (二)
本案簡易庭可否為簡易判決?(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考驗「簡易判決處刑的宣告刑限制」。考生應先引出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要件,再結合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後的刑度進行涵攝,依據法官最終是否能宣告緩刑來分情況討論,以推導出完整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