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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涉嫌侵入住宅搶奪及傷害之犯行,經檢察官以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諭知侵入住宅搶奪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一年,傷害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試問: (一)檢察官僅就原審判決關於加重搶奪罪部分之量刑太輕,指摘原審判決適用刑法第 57 條各款事由不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之傷害罪部分,係甲犯搶奪罪時,為脫免逮捕之強暴行為,被害人已達難以抗拒之程度,甲之所為應已構成加重準強盜罪時,應如何審理與判決?(12 分) (二)檢察官未上訴,僅甲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判決罪刑均無不當,僅定合併執行刑太輕,因而撤銷原判決,改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六月,判決是否合法?(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檢察官僅就原審判決關於加重搶奪罪部分之量刑太輕,指摘原審判決適用刑法第 57 條各款事由不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之傷害罪部分,係甲犯搶奪罪時,為脫免逮捕之強暴行為,被害人已達難以抗拒之程度,甲之所為應已構成加重準強盜罪時,應如何審理與判決?(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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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一部上訴效力」的判斷標準。看到原審判數罪而檢察官僅對一罪上訴,且二審發現兩罪其實是一罪時,應立刻想到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的「上訴不可分原則」,並套用實務的「上訴審審查結果標準說」。接著,論述變更罪名必須踐行法條變更(第300條)與權利告知(第95條),最後得出撤銷原判改判一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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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就原審判決數罪中之一部上訴,二審認與未上訴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時,上訴範圍應如何認定?又二審應如何進行審理及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檢察官未上訴,僅甲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判決罪刑均無不當,僅定合併執行刑太輕,因而撤銷原判決,改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六月,判決是否合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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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的理解與適用。解題時應先點出該原則之法理依據,並強調實務上該原則不僅適用於各罪之『宣告刑』,亦適用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最後涵攝本題僅被告上訴的情形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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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僅由被告上訴時,第二審法院以原審定應執行刑太輕為由撤銷改定較重之應執行刑,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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