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承包乙店面裝潢工程,約定甲若完工遲延,每日應支付違約金 3,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生給付不能時,甲應給付違約金
  • B 若為懲罰性違約金時,則乙不得再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 C 違約金在性質上並非契約,僅是甲與乙承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 D 若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時,乙之損害每日為 5,000 元,也不得要求甲另行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契約當事人為了簡化未來發生違約時「計算並證明損害數額」的麻煩,而在事前協議了一個固定的補償數額,那麼當違約真的發生時,法律應該允許其中一方再回頭去爭執『實際損失比這個數額多』或『少』嗎?這與『預定』的初衷是否相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你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記得《民法》那些……『彈性』的規定。這種題目,如果連核心概念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那些嚴謹的程序法條,你還怎麼辦?

  1. 「預定」的邏輯在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效力與責任:給付、受領、履行與損害賠償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