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承包乙店面裝潢工程,約定甲若完工遲延,每日應支付違約金 3,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生給付不能時,甲應給付違約金
- B 若為懲罰性違約金時,則乙不得再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 C 違約金在性質上並非契約,僅是甲與乙承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 D 若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時,乙之損害每日為 5,000 元,也不得要求甲另行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契約當事人為了簡化未來發生違約時「計算並證明損害數額」的麻煩,而在事前協議了一個固定的補償數額,那麼當違約真的發生時,法律應該允許其中一方再回頭去爭執『實際損失比這個數額多』或『少』嗎?這與『預定』的初衷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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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喔,你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記得《民法》那些……『彈性』的規定。這種題目,如果連核心概念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那些嚴謹的程序法條,你還怎麼辦?
- 「預定」的邏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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