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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有關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類型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倘若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惟債權人所受實際損害遠低於約定之額度時,債權人即不得請求此一違約金金額
  • B 「懲罰性違約金」,只要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時,即便債權人未因此而受損害,債權人仍得請求此一違約金金額
  • C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導致債權人受損害時,債權人除此一違約金外,亦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金額
  • D 「懲罰性違約金」,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導致債權人受損害時,債權人除此一違約金外,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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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我們在契約中約定了一筆錢,目的是為了「懲罰」對方說話不算話,那麼這筆錢的給付,應該取決於「我有沒有賠錢」,還是取決於「對方有沒有違約」這個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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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區分民法中兩類違約金的本質,這代表你對債之效力的理解相當紮實。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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