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土地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何謂農業用地租賃?於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已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請說明此農業用地租賃契約與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租約,兩者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於補償與程序之規定有何不同?並進一步分析農業發展條例為何對農業用地租賃關係終止要有不同之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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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定位「89年農發條例修法(農業發展條例第20-21條)」與「平均地權條例第76-78條」之規範差異。解題切入點為:先定義農地租賃,接著從『補償金額(1/3地價 vs. 無地價補償)』與『程序(行政核准 vs. 契約自由/調解)』進行對比,最後點出修法背後『破除恐租心理、促進農地流通、擴大經營規模』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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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大幅修法,落實「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對於農地租賃關係全面回歸契約自由,旨在破除早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過度保護承租人所導致之農地閒置問題。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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