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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一、依《土地法》第 212 條第 2 項之規定,區段徵收乃是「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而民國 75 年《平均地權條例》修訂時,於修法解釋欄中,則是將其定義為:「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致近年來,輿論及學界時有廢除區段徵收之呼聲,其理由何在?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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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在於「區段徵收之本質爭議」以及「程序正義」。考生應先回顧區段徵收的法律定義演變,從單純的「土地取得方式」轉向「合作開發」的論點。接著,思考為何「強制性合作開發」會引發廢除呼聲?這可以從憲法保障財產權、生存權的角度切入,並對比「市地重劃」(自願/負擔性質)與「徵收」(補償性質)的混淆。展開論述時,應包含:1. 區段徵收背後的財政目的(以地易地、取得抵費地);2. 公益性與必要性的欠缺(浮濫徵收);3. 與一般徵收補償原則的衝突。時間分配上,建議用 5-7 分鐘擬大綱,15-18 分鐘論述核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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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區段徵收之法律本質及其爭議。重點在於分析為何早期視為「合作開發」的機制,在現今人權意識抬頭後,被視為對財產權、居住權的過度侵害,進而產生廢除之議論。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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