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
第 三 題
甲縣所有二筆耕地(下稱 A 地與 B 地)分別租予乙與丙,雙方並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於租賃期間,該二筆耕地均被劃入某號公辦市地重劃實施地區範圍內,甲縣於重劃後對 A 地為「未受分配土地」,則其與乙所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又甲縣於重劃後對B地為「無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則其與丙所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及其後續法律關係又應如何處理?試按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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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察市地重劃後,原有的耕地三七五租約如何處理。這是《平均地權條例》中的常考題型。你需要針對兩種不同情境分析:第一種是「完全沒有分配到土地(未受分配)」,這會導致租約無法繼續,涉及補償與終止;第二種是「重劃後仍可繼續耕作(無不能達到目的)」,這涉及租約的存續與調整。重點在於背誦條文中關於補償金的計算(1/3 規定)以及地價補償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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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市地重劃對耕地租約之影響,關鍵在於:1.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之租約終止與補償(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2.重劃後可繼續使用土地之租約調整(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之 1)。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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