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三 題
三、民國 70 年,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號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簽訂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而後乙於該土地上建築加強磚造建築物一棟,並經辦竣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其所屬。最近,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丙公司,就包含 A 地號土地在內之範圍(更新單元),擬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2 條及第 29 條等規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併送由當地主管機關審議核定發布實施。試問:於此場合,乙之不動產權利,應如何處理?又,如果乙受分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則其受分配時之土地及建築物稅賦,如何處理?以及其納稅義務人為何者?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都市更新條例」中權利變換對於『基地承租人兼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的權利保障機制,以及特別法(都更條例)與普通法(各稅法)在稅賦處理及納稅義務人認定上之交互關係。解題時應先依都更條例第58條說明權利協調與分配機制,避開常見的法條誤用(如誤用第51、52、53條),再針對稅賦處理,闡明都更條例僅提供減免優惠,納稅義務人之認定仍必須回歸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等普通法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時,基地承租人兼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權利應如何處理?其受分配土地與建物時之各項稅賦優惠為何?納稅義務人又應依何法認定? 【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與稅賦
💡 都更權利變換下,建物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之權利保障及稅賦減免機制。
- 建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按權利價值受分配更新後房地。
- 基地承租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終止租約,並自出租人分配額中扣交補償。
- 稅賦優惠依第67條:取得建物免徵契稅,房地持有稅減半徵收2至12年。
- 納稅義務人歸屬:契稅與持有稅由受分配人負擔;土地增值稅由原土地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