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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一、土地法第 100 條、第 103 條分別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試問:前開法條規定中,所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及「轉租基地」之意涵各為何?請詳細闡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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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土地法保障承租人(居住權與使用權)的立法意旨,因此出租人收回權利的法定事由必須被「嚴格且客觀」地限縮解釋。解題時需分別針對三個法定名詞,依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例)闡述其「客觀要件」,並清楚點出其背後「防止權利濫用」、「維護土地使用秩序」或「杜絕中間剝削」之立法與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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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法第 100 條及第 103 條為落實居住正義並保護相對弱勢之房屋與基地承租人,對於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租賃物設有嚴格之法定事由。前開法條中相關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應依客觀事實認定,並兼顧保護承租人及防止出租人權利濫用之立法目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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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與基地收回要件
💡 土地法為保障弱勢承租人,嚴格規範出租人收回租賃物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土地法第 100 條 (房屋) VS 土地法第 103 條 (基地)
立法核心 保障居住權及生存權 防止土地投機與中間剝削
自住收回 具客觀必要性時可收回 無此項法定收回條款
轉租限制 原則禁止,但可同意轉租 絕對禁止,旨在地盡其利
違法使用 毀損房屋或供非法使用 違反都市計畫等強行法規
💬房屋租賃側重保護承租人居住安定;基地租賃則強化防止社會剝削與秩序維護。
🧠 記憶技巧:房屋收回看自住重建,基地收回看違法轉租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自住」須具備客觀必要性而非主觀聲明;常混淆房屋與基地對「轉租」限制之嚴格程度差異。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之土地投機防範 土地法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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