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一、土地法第 100 條、第 103 條分別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試問:前開法條規定中,所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及「轉租基地」之意涵各為何?請詳細闡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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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土地法保障承租人(居住權與使用權)的立法意旨,因此出租人收回權利的法定事由必須被「嚴格且客觀」地限縮解釋。解題時需分別針對三個法定名詞,依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例)闡述其「客觀要件」,並清楚點出其背後「防止權利濫用」、「維護土地使用秩序」或「杜絕中間剝削」之立法與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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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法第 100 條及第 103 條為落實居住正義並保護相對弱勢之房屋與基地承租人,對於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租賃物設有嚴格之法定事由。前開法條中相關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應依客觀事實認定,並兼顧保護承租人及防止出租人權利濫用之立法目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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