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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一、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試問:此法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是否得在基地或房屋出賣前預先拋棄?請就己見析論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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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探討土地法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的「預先拋棄」效力。解題時應先點出該條「促進房地合一」的立法目的,接著從「權利發生要件(同樣條件未定)」及「公益性質」切入,並引述實務見解,最後一定要提出「己見」詳加論述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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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法第 104 條之優先購買權,權利人得否於基地或房屋出賣前預先拋棄? 【解析】 壹、土地法第 104 條之立法目的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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