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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甲公司(借名人)因購買某筆耕地而與乙(出名人)就該土地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並將該耕地所有權登記為乙所有。嗣後,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該地之所有權出售登記予第三人丙,則乙之耕地出賣(處分)行為,其效力為何?試從不動產登記簿相關效力之觀點予以析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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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的外部效力,以及「不動產登記公信力」的適用。思考時應依序處理:

  1. 辨別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借名關係僅具債權效力(對內),對外乙仍為法律上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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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中,出名人(登記名義人)處分不動產之法律效力。關鍵在於出名人是否具有處分權,以及土地法第 43 條登記公信力對於受讓第三人之保護範圍。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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