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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一、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試問:適用本條規定之土地登記,應具備那些要件?請詳細闡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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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土地法第43條登記絕對效力」,應立刻聯想到其背後的「信賴保護原則」與「保護善意第三人」之立法目的。解題時需運用司法院釋字第106號解釋作為立論基礎,並系統性地拆解適用此效力的四大構成要件:不實登記外觀、善意第三人介入、基於法律行為、完成新登記,最後可補充民法第759條之1的跨法規連結以展現法學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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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法第 43 條明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此即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原則。其核心法理在於落實「信賴保護原則」,藉由犧牲真正權利人之靜態安全,以保護信賴登記外觀之善意第三人,進而維護整體社會之動態交易安全。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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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記絕對效力
💡 基於公信力原則,保護信賴登記外觀之善意第三人。

🔗 土地法第 43 條適用要件流程

  1. 1 權利外觀 — 登記簿存有與真實不符之不實記載
  2. 2 主觀善意 — 第三人不知登記不實且非原當事人
  3. 3 法律行為 — 須透過買賣、抵押等交易取得權利
  4. 4 完成登記 — 新權利已登載完畢,即受絕對效力保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真正權利人僅能向有責者或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 記憶技巧:「不、善、法、登」:不實外觀、善意第三、法律行為、完成登記。
⚠️ 常見陷阱:易忽略「法律行為」要件,凡非因交易(如繼承、徵收)取得者皆不適用。
信賴保護原則 土地法第 68 條損害賠償 民法第 759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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