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一、我國土地法地籍編及民法物權編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係採登記生效主義,非經依法登記不生效力。試問某甲擅將某乙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甲自己名下所有,並設定抵押權登記給善意之某丙,則某乙能否訴請塗銷某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某丙之抵押權登記?(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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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及「善意受讓」制度。解題時應將關係人拆分為兩組:一是乙與甲(真正權利人與惡意無權利人),二是乙與丙(真正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並分別適用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759條之1及第767條來涵攝論證塗銷登記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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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真正所有權人乙,面對無權利人甲之惡意登記,以及善意第三人丙之抵押權登記,是否得請求塗銷登記以回復所有權?此涉及土地法第 43 條及民法第 759 條之 1「登記絕對效力與善意受讓」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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