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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一 題

甲擅自占有乙之土地多年,並於其上建屋一間。今委託丙地政士向 A 縣地政事務所就該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丙於接受委託後,就時效取得地上權所需之要件向甲說明,其須說明之內容為何?甲依據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應具備何種證明文件據以向 A 縣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又,何種土地不得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權利客體?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法令之規定,分別予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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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跨法規綜合應用。解題時應先從《民法》切入其實體構成要件(主觀意思、客觀占有、法定期間),接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點出程序上的舉證文件,最後必須援引《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3點,精確列舉依法不得為客體的土地類型(如農地、法定空地等),以展現法規體系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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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涉及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實體法要件、程序法舉證責任及客體適格限制。申請人除須符合《民法》之占有要件外,更須依《土地登記規則》提出具體證明,且客體須未受《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之排除,方能依法准允登記。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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