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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四 題

四、擬以從事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後,始得合法執行業務?又,地政士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但其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為何?請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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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政士法兩大核心規定:一是執業門檻,二是簽證制度。答題時第一部分須依序點出『資格取得→申請執照→加入公會』的執業三部曲;第二部分則應依《地政士法》第21條規定,點出因涉及複雜權利或高風險等法定不得辦理簽證之七款土地登記事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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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地政士作為不動產交易與登記之專業代理人,為保障民眾財產權益,我國《地政士法》對於其執業資格定有嚴格要件;同時賦予其簽證權限以確保契約真實性,但針對部分複雜或高風險之土地登記事項,則明文列為簽證之例外排除。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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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士執業要件與簽證限制
💡 確立執業合法三部曲要件,並辨析簽證權僅限於基於合意之行為。

🔗 地政士合法執業程序

  1. 1 取得資格 — 國家考試及格並領取證書
  2. 2 請領執照 — 設立事務所並領得開業執照
  3. 3 加入公會 — 依業必歸會原則加入所在地公會
  4. 4 合法執業 — 正式受託辦理地政士業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地政士法第 21 條關於簽證人登記之程序要件
🧠 記憶技巧:執業要看『證照會』,簽證不碰『繼判法』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加入公會」作為執業生效要件;或誤將繼承等非合意行為列入簽證範圍。
地政士懲戒處分 簽證人之責任義務 土地登記免附印鑑證明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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