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四 題
某甲未領有任何證照,卻多次代理他人申辦買賣登記案件,於106年1月2日向地政事務所乙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案件,2個月後,經乙辦理實地抽查,發現某甲涉實際資訊申報不實,經陳報該管直轄市政府,則某甲將遭到如何裁處?試依地政士法規定述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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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注意「發生時間(106年)」與「未領有證照」兩大關鍵。解題需分兩層次:第一是「多次代理」構成無照營業(地政士法第49條);第二是「申報不實」的陷阱,106年時雖採地政士申報制(舊法),但因甲屬密件地政士(無身分),非地政士法規範之法定義務人,故不得依該法裁處申報不實,藉此展現對法規構成要件與適用主體的嚴謹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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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取得資格而多次代理登記是否構成擅自以地政士為業?且無照營業之密件地政士,是否具備《地政士法》所定實價登錄申報義務人之身分而應受該法裁罰? 【解析】 本案發生於民國 106 年,應適用行為時之《地政士法》(以下稱本法)及實價登錄舊制規定。某甲之行為應分就「無照代理登記」與「申報資訊不實」兩部分予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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