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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四 題

依據地政士法之規定,地政士違反那些規定時,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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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地政士法》的『懲戒處分』規定,其中最嚴重的處分為『停止執行業務』與『除名』(第45條)。記憶與解題時,可將違規事由分為『未完備執業程序(未領照、未入公會、未設事務所)』、『牌照違規(不正當行為與允諾借牌)』、『重大違紀(違反法令、當人頭)』及『抗拒公權力(拒絕檢查)』四大邏輯板塊來分點論述,作答時務必精確引述條號與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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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確保地政士之專業品質、維護交易安全並落實行政監督,依據《地政士法》第44條與第45條規定,當地政士之違規行為或應受懲戒之情事情節重大時,得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懲戒處分。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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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士停業與除名事由
💡 熟記《地政士法》第 46 條關於撤銷執業資格之六大重大違規要件。
  • 執業資格不備:未領開業執照、未入公會或未設事務所而執業者。
  • 破壞證照制度:出租、出借證照,或允諾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業。
  • 執行業務違法:違反相關法令執行業務,或規避、拒絕業務檢查。
  • 答題架構:應區分「執業門檻」、「誠信義務」、「行政監督」三面向。
🧠 記憶技巧:三無一借二違抗:無照無會無所、借名借牌、違法抗檢。
⚠️ 常見陷阱:易將一般「警告、罰鍰」事由與「停業、除名」混淆。答題時常漏掉「未設事務所」與「拒絕檢查」這兩項行政監督要項。
地政士懲戒程序 地政士執業義務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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