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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四 題

甲地政士擬向 A 市地政局申請簽證人登記,其所須具備之要件為何?不動產契約經地政士簽證後,其效力為何?又,地政士若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擔之法律責任為何?試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予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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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地政士簽證制度」的全面理解。解題時應依序拆解三個問號:(1) 簽證業務之要件(地政士法第22條)、(2) 簽證的程序效力(免重複查核身分及免親自到場,需結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論述)、(3) 責任體系(民事損害賠償與簽證基金代為支付、行政懲戒,地政士法第22、44、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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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地政士簽證制度之設立,旨在藉由具備相當資歷之專業地政士,實質查核當事人之身分與真意,藉此簡化土地登記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並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針對其要件、效力與責任,依《地政士法》等相關規定析述如下: 【論述】 一、申請辦理簽證業務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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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士簽證制度
💡 掌握簽證人之申請要件、法律效力及違失之綜合法律責任。

🔗 地政士簽證權責流程鏈

  1. 1 資格與擔保 — 符合薦舉/資歷要件,並繳納25萬元保證金
  2. 2 簽證執行 — 核對身分與真意,賦予免到場及免印鑑證明效力
  3. 3 違失追究 — 不實簽證觸發民事賠償、行政懲戒與刑事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保證金不足賠償時,地政士仍須負個人財產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二選一、廿五萬;免到場、印鑑免;賠懲刑、全都要。
⚠️ 常見陷阱:作答容易遺漏「保證金優先受償權」及「行政懲戒責任」,建議依民事、行政、刑事三層級論述。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簽證保證金退還程序 地政士受懲戒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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