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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四 題

四、地政士甲以詐騙之故意,持偽造之權利人乙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理權利人乙就其土地、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該行為可能違反地政士法那些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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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政士以『偽造文件』及『詐騙故意』辦理登記,應立即聯想《地政士法》的兩大核心規範:『身分及文件查核義務(第18條)』與『地政士之禁止行為(第27條)』。作答時需將題目事實拆解,分別涵攝至第27條的不同款次(如不實文件申辦、違反法令、謀取不法利益),並補充違反規定之懲戒效果(第46條),以展現法學論述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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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政士以詐騙故意持偽造文件辦理登記,所涉《地政士法》之身分查核義務與禁止行為之違反,及其相應之法律責任。 【解析】 壹、違反確實核對身分與文件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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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士違法行為與責任
💡 地政士具核對身分義務,嚴禁持偽造文件辦理登記並應受懲戒。

🔗 地政士違法責任判定流程

  1. 1 核對義務違反 — 依第 18 條未查明身分與文件真偽。
  2. 2 禁止行為構成 — 依第 27 條明知不實仍申辦、謀取不法利益。
  3. 3 法律責任連結 — 違反上述規定即該當第 46 條之懲戒事由。
  4. 4 懲戒處分執行 — 依第 44 條執行警告、申誡、停業或除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地政士因業務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懲戒。
🧠 記憶技巧:一八核對、二七禁止、四六懲戒,假件必罰。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遺漏第 18 條的查核義務,或未完整引述第 27 條中多項款次的合併違反。
地政士懲戒種類與程序 偽造文書與詐欺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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